工傷病假上限
在香港,當僱員因工受傷而需要休病假時,僱主有責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支付工傷病假薪酬。然而,工傷病假並非無限期,法律對其時限設有明確的規定。

Part 1 基本工傷病假期限
在申請工傷賠償的過程中,準備和提交正確的文件是成功索償的關鍵。這些文件將作為支持你工傷索償的主要證據,確保賠償程序順利進行。以下是申請工傷賠償時需要準備的主要文件。
- 基本期限: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工傷病假的基本期限為24個月。這意味著僱員在工傷後有權在最多24個月內,按規定獲得工傷病假薪酬。
- 病假薪酬:在這段期間,僱員應獲得相當於其月薪80%的工傷病假薪酬,僱主需按正常工資支付日期發放。
Part 2 工傷病假的延長
醫療證明文件是工傷索償中至關重要的部分,應包括:
- 延長期限:如果僱員在24個月後仍未完全康復且無法復工,僱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工傷病假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延長的上限為12個月,即僱員最多可獲得36個月的工傷病假。
- 申請條件:僱員在申請延長病假時,需提供相關醫療證明,證明其工傷仍然嚴重且需要進一步治療或康復。
Part 3 病假期限屆滿後的安排
工資證明文件用以確保工傷員工在康復期間或失能期間能夠獲得相應的工資補償。這些文件包括:。
- 復工或其他安排:當工傷病假期限(包括延長的12個月)屆滿後,如果僱員仍然無法恢復工作能力,僱主和僱員需商討可能的復工安排或進行傷殘賠償的程序。
- 終止病假薪酬:在工傷病假上限屆滿後,僱主可依法終止支付工傷病假薪酬,但僱員仍有權就傷殘或其他損失申請進一步的賠償。